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373号之一
原告:孙毓静,女,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杨丽英,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孙毓静与被告杨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孙毓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毓静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毓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20元,由原告孙毓静负担。
审判员 杜敏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蔡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