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008-1号
原告:马卫明,男,1964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吴建堂,男,1972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宋玉英,女,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明诉被告吴建堂、宋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明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建堂、宋玉英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建堂、宋玉英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