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042号原告王瑞轩,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燕,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振杰。
原告王瑞轩诉被告邵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因此被告主体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瑞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镐朝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