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119号
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被告: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号10-5。法定代表人覃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系被告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况力彬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爱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10月9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况力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伟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喻沿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