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靖边县。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弼
代理
审判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高 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新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