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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266号

贾茂山,杨芝艳、白云,刘清,刘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芝艳,贾茂山,刘永,刘清,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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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杨芝艳,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北新街。申请执行人贾茂山,男,汉族,住靖边县北新街。被执行人刘永,女,汉族,住靖边县四中对面。被执行人刘清,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被执行人白云,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本院在执行贾茂山,杨芝艳、白云,刘清,刘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靖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苗靖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