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生
被执行人: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566号调解书,于2016年10月09日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高峰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公众号“”
李新生与高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生
被执行人:高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566号调解书,于2016年10月09日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高峰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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