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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072号

史花平与周守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史花平,周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072号

原告:史花平,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守红,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花平与被告周守红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花平与被告周守红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史花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花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计1398.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史花平负担。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梁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