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88号
申请人:徐东进,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
申请人:魏东,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
申请人:孙静,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申请人徐东进与被申请人魏东、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乔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XX轿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何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