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罗天路,男,汉族,1965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2016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罗天路申请执行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36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写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2016年9月27日,本院向申请人罗天路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罗天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天路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或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罗天路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罗天路306360.00元。
二、终结本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安全
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
人民陪审员 肖 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雪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