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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273号

唐俐敏与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俐敏,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唐俐敏,女。

被执行人: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俐敏与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6)晋0802执1273号执行通知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陆县西韩窑村土地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鑫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陆县西韩窑村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毛田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