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于丽,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乔凤尾,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通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于丽申请执行乔凤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丽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9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