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01**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大成混泥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一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大成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44433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