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268号
原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办事处清联路600号,机构代码340200000062161(3-3)。
法定代表人:倪进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廷玉,蒙城县双涧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百和仕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永兴路,机构代码913416225957121611。
法定代理人:李和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和仕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世纪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