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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619号

金一生与陈福明、马方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一生,陈福明,马方珍,陈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619号

原告:金一生,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福明,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马方珍,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青,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一生与被告陈福明、马方珍、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一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楼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