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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741号

河北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7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01860161H。

法定代表人:陈立斌,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74429214F。

法定代表人:杜圣庄,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格林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第420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