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77号
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欣巷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帮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凤先,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赵峰,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凤先、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蒲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