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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377号

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凤先、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凤先,赵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77号

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欣巷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帮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凤先,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赵峰,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凤先、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蒲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