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沈玉香,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单银丰,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吴秀梅,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沈玉香与被执行人单银丰、吴秀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单银丰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并冻结被执行人吴秀梅名下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巍峰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冯玉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