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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4783之一号

申请人李晋红诉被申请人刘韬、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晋红,刘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783之一号

申请人:李晋红,女。

被

申请人:刘韬,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晋红诉被申请人刘韬、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晋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韬银行账户存款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韬银行账户存款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民福

代理

审判员  闫咏菊

代理

审判员  续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