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783之一号
申请人:李晋红,女。
被
申请人:刘韬,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晋红诉被申请人刘韬、崔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晋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韬银行账户存款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韬银行账户存款4××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民福
代理
审判员 闫咏菊
代理
审判员 续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