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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张俊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张俊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西街**号,居民。被执行人张俊奇,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畖底镇畖底村*组***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张俊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5)闻民畖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奇银行存款119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