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62号案外人李红宝,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李运江,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延吉市。在申请执行人李运江与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李红宝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李运江同意不执行案外人李红宝提出异议的四套房屋,案外人李红宝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李红宝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红宝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大文
审判员 胡宗峰
审判员 金 林 范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