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197号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建海,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尹崇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