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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50号

王邦郡与东莞百事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邦郡,东莞百事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王邦郡,男,台湾人,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台湾省桃园县。委托代理人郑桃林、程世波,均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百事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黄江镇雍雅山庄城中区商住小区28座19、20层。法定代表人陈嘉惠。委托代理人黎娇燕,系广东润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霖,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郡诉被告东莞百事威房住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邦郡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邦郡自愿在本院判决前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邦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1元(因撤诉按一半收取),由原告王邦郡负担。

审 判 长  朱红奎

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

人民陪审员  骆红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雅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