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133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薛成国,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占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戴占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玮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