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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423号

邱询萍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询萍,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邱询萍,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6号三层3206、3207室。法定代表人赵国庆,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询萍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或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玉伦

审 判 员  曹克正

代理

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毛德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