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2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矫立国。被告王洪霞。被告明恒春。被告闫正霞。被告朱文田。被告明艳。被告郭宝义。被告姚俊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矫立国、王洪霞、郭宝义、姚俊云、明恒春、闫正霞、朱文田、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49元,减半收取597.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淼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代理
审判员 唐昭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宇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