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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2281号

任桂芝诉程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桂芝,程桂英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2281号

原告:任桂芝。

委托代理人:田福成。

被告:程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芝诉被告程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任桂芝。

审判长  贾志忠

审判员  焦学义

审判员  倪 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一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