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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206号

邹某与沈某1、沈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某,沈某1,沈某2,柳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沈某1,女,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沈某2,男,1956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柳某,女,1953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沈某1、沈某2、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大刘民初字第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巍峰

审判员  孙寿如

审判员  冯玉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