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26执保27号申请人唐天才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郭爱国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6)湘1026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9月19日向协助单位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郭爱国在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汝城大道项目中的工程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汝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自
申请人唐天才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郭爱国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汝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26执保27号申请人唐天才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郭爱国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6)湘1026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9月19日向协助单位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郭爱国在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汝城大道项目中的工程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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