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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945号

储亚周与方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储亚周,方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945号

原告:储亚周。

被告:方福生。

原告储亚周与被告方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储亚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亚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亚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储亚周承担。

审判员  程为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