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945号
原告:储亚周。
被告:方福生。
原告储亚周与被告方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储亚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亚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亚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储亚周承担。
审判员 程为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