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8号
申请执行人:费德华,男,生于1958年02月0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安县人,住安县秀水镇西园干道中段。
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住所地:安县秀水镇汉昌街,组织机构代码:79580533-8。
法定代表人:黄凯,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费德华申请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县秀水镇锅厂街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8.14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