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318号原告殷学军,男,1970年4月10日生,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周玲,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成,男,1994年11月1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盐城鼎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白马广场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学军与被告刘会成、盐城鼎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殷学军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彬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陶鹰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