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4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24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