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80号启生雅苑办公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启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负责人胡振华,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怀化启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龙飞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