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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69号

聂铁志与王强、单秀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铁志,王强,单秀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69号

申请人:聂铁志,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

申请人:王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被

申请人:单秀赏,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原告聂铁志与被告王强、单秀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聂铁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强、单秀赏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铁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王强、单秀赏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