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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388号

董少霞与吕淑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少霞,吕淑华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董少霞,女,1979年6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吕淑华,女,1954年11月10日生,汉族,天津市第一日用化学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董少霞与吕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少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