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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王某,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陶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陶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