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04号
原告:苏荣四,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男,××岁,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李还,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069。
被告:吴辉,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苏荣四与被告李还、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苏荣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荣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世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