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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604号

苏荣四与李还、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荣四,李还,吴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04号

原告:苏荣四,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纪伟,男,××岁,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李还,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069。

被告:吴辉,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苏荣四与被告李还、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苏荣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苏荣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世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