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640号
原告:恩施州云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90号清江中央国际4栋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76995530M。
法定代表人:马爱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军,男,湖北省恩施市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云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恩施州云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周军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云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恩施州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