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沈卫国,男,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国泰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王红梅申请沈卫国、河南国泰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卫国、河南国泰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
审判员 毛建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