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233号罪犯姜鹤,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皇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姜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认为,罪犯姜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7月31日,罪犯姜鹤获得记功奖励6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姜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