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254号申请执行人王迪,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罗华晨,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廖晓艳,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迪与被执行人罗华晨、廖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华晨、廖晓艳支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86元、执行费3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罗华晨、廖晓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迪以被执行人罗华晨、廖晓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迪以被执行人罗华晨、廖晓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