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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603号

范德文与李健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范德文,李健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603号

原告:范德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春,女。

原告范德文与被告李健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德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西房私字第××××××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莱西市水集一村村民,与范春杰原系叔侄关系,被告与范春杰原系夫妻关系。范春杰于2011年去世。2002年4月26日,因房屋拆迁,开发商将位于莱西市豪帝商城×××楼××网点房补偿给原告。此后,原告一直经营该房屋至今。2014年,原告欲办理房屋登记时,发现该房屋于2007年4月26日被范春杰登记在他的名下。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德文起诉的被告为“李健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被告向本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则显示为其名字为“李建春”,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云涛

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

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