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炳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吉0402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67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东
审判员 朱春荣
审判员 金晏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