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025号
原告:余玉贵,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唐大华,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小叶,女,成年,汉族。
原告余玉贵与被告唐大华、郭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余玉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玉贵承担。
审判员 骆运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