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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025号

余玉贵与被告唐大华、郭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玉贵,唐大华,郭小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025号

原告:余玉贵,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唐大华,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小叶,女,成年,汉族。

原告余玉贵与被告唐大华、郭小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余玉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玉贵承担。

审判员  骆运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