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68号
申请人:山东盛润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荣成石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胜泉,董事长。
被
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山区巴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卢正春,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盛润胶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自有的房产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至16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