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91号之一
申请人:李国利,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东华,女性,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伟华,女性,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朱敬峰,男性,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红晨,男性,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3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2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朱敬峰在东明县人民医院的工资每月3000元至18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李东华、李伟华、李红晨的银行存款2万元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华在工行山东省日照市中支的账户16×××67存款658.0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