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3655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原告丹尼尔·奥特罗诉被告南京财经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字第3655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苏0113民初字第3655号中第6页第13行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五内”补正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审判员 王明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