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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386号

万学勤与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学勤,朱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386号

原告:万学勤。

被告:朱国杰。

原告万学勤与被告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万学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学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学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学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琢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