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386号
原告:万学勤。
被告:朱国杰。
原告万学勤与被告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万学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学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学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学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琢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