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9092号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71910961T。法定代表人巫升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锦铨,女,该公司职员。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法定代表人郑庆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按规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按自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定如下: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莉
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
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俊辉 百度搜索“”